苏州停车收费管理细则4月1日起施行

苏州停车收费管理细则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0-04-01 09:49:28 点击数:

        2月25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细则将于2020年4月1日正式施行。

        细则明确道路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国有资金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上述停车场以外的停车场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如PPP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针对收费减免,细则规定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停车30分钟以内(含)免费。经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乘停车收费实行5折优惠。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费。

         附:《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现将《细则》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落实上级政策的需要。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现行文件依据是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及之后根据管理需要陆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已实行10多年时间。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价格机制改革持续深入推进,国家、省相继出台了新的停车收费管理制度,我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现行规定与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存在诸多不一致的地方,亟待通过办法的修订贯彻落实上级新政策、新要求。

        (二)加强管理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绿色出行,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另外,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相关咨询投诉量一直居高不下,亟待强化制度建设,从制度设计上加以改进。

          二、起草过程

          2019年3月苏州市发改委启动办法修订工作,起草了《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市人大、市政协、市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城管局、交通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市、区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6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通过中国苏州门户网站和苏州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19年8月形成《细则》(送审稿)上报市政府。之后,根据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提出的意见再次进行修改,并按规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现实管理需要,按照“问题导向、放管结合、细化规程、高效透明”的原则,在保持现行收费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重点在管理措施方面进行加强和完善:

         (一)完善分类定价制度。坚持市场取向,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范围限定于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场收费,其他类型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同修订前相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范围适当缩小、对象更加明确。

        (二)简化收费审核程序。按照简化行政审批改革要求,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应按规定向所在区发改(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同时,为规范停车收费明码标价,申报材料增加了收费标价牌样张的要求。

        (三)整合收费优惠措施。整合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的停车收费优惠措施,修订《细则》相关内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从原规定的10分钟修订为30分钟,实际停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费,以此鼓励车辆短停快走,也为车主短时间临时停车提供方便。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1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2小时以内(含)免费;优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间后计费。经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轨道交通换乘停车场(P+R停车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乘停车收费实行5折优惠。

         (四)规范明码标价内容。《细则》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监督举报电话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细则》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发改(价格)部门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六)做好政策衔接整合。本次修订继续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在保持不提高的前提下,仍遵循“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与原先政策保持一贯性。同时,将依法扣押车辆停放收费等相关规定一并纳入细则中,增强了管理办法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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